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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特别市议会对首尔特别市的政策和立法,居民的负担,其他首尔市政运营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的议决功能。分别为 制定、 改订或废止条例、审议或确定预算、批准决算、对使用费、手续费、负担费用、地方税的征收、成立和运营基金、对重要财产的处置和取得,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和处置、除预算以外的义务分担或权利的放弃等,其议决分别以条例形式、批准形式、同意形式来行使权限。
首尔特别市议会为了更正并监督执行部门的垄断或非法行为,对首尔市政活动行使监督的功能,议会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行使的主要监督手段为,请市长出席、回答、要求用书面陈述意见、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稽核或调查行政事务等,从而干预执行行为。
首尔市民或与首尔特别市有利害关系者,对首尔市行政的执行有所不满而要求更正时,首尔特别市议会对此类进行请愿处理。除了违反法律、干涉审判和侮辱国家元首的以外,救灾、处罚非法公务员、法令的改定或废止、公共设施的运营等属于首尔市权限事项的 均可成为请愿对象。
首尔特别市议会就内部事项和意见,具有可单独决定和运营的自律性功能。此自律性功能包括可以自行决定内部组织的权利和进行会议的权利及对议员的身份进行审议和决定的权利。